1130729新增身心調適假
教育部113年7月1日起預告「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」部分條文修正草案,在第24條增訂「身心調適假」請假別,讓「身心調適」成為請假事由,修正草案同時也新增「生理假」,從8月1日起的新學期實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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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育部113年7月1日起預告「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」部分條文修正草案,在第24條增訂「身心調適假」請假別,讓「身心調適」成為請假事由,修正草案同時也新增「生理假」,從8月1日起的新學期實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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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身心調適假注意事項說明
一、教育部為協助學校依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規定,訂定學生身心調適假相關規定,協助學生重視心理健康,及覺察自己情緒,於短期心理不適時,平衡身心狀況,特訂定本注意事項。
二、身心調適假應依學校所定請假流程辦理,每次請假應以半日或一日為單位,一學期以三日(即六個半日)為限,不得以單一節課為單位請假,以下舉例說明:
(一)上午第1節至第4節課為一個半日計算,第5節至第7節課為另一個半日計算。
(二)倘學生第5節課有出席,第6節至第7節課請身心調適假,係以一個半日計算;同理,倘學生從第6節 開始請至隔日第四節,將以兩個半日計算(亦即第一日第6節至第7節為一個半日;第二日第1節至4節課為第2個半日)
三、身心調適假應出具家長或實際照顧者同意之證明,無須檢附其他證明文件,並依規定完成請假程序。
四、當日到校前,要請身心調適假之學生,應由家長或實際照顧者先行通知學校,並於返校後依規定完成程序。
五、當日已經到校之學生,要請身心調適假提早離校,應由學校了解學生身心不適之原因,並聯繫家長或實際照顧者,取得同意後,學生始得填寫臨時外出單,離開學校,情況特殊者,學校應聯繫家長或實際照顧者前來接送,始得離開學校。
六、定期學業成績評量及學期補考期間,不適用身心調適假。
七、身心調適假非屬事假,不適用高級中笒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、缺課節數合計達該科目全學期總修習節數三分之一者,該科目學期成績以零分計算」之規定。
八、請身心調適假之學生,不得領全勤獎。
九、系統應具有匯出學生請身心調適假紀錄之相關報表功能,依各系統規劃辦理,俾利學校定期提供校內輔導處(室)參考。
功能列:2.缺曠登錄作業
缺曠登錄新增時,假別欄位請輸入shift+B, 系統就會註記為「身」的假別
功能列:6.報表列印→E.缺曠紀錄表→1.個人缺曠課紀錄表,假別設定新增「身」的項目
功能列:6.報表列印→E.缺曠紀錄表→5.曠缺課累計表,假別設定新增「身」的項目